• 中證協發布新規約束IPO承銷及配售行為


    時間:2014-05-15





      將建立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黑名單”制度,對主承銷商、網下投資者開展綜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進行分類管理

      作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工作的配套內容,為配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日發布實施了經修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下稱《承銷規范》,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下稱《投資者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下稱《配售細則》.

      《承銷規范》明確,承銷商須在合規管理中明確對詢價、定價、配售等承銷業務活動的要求,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發行及承銷全程進行即時見證,并對網下投資者的合規有效性發表明確意見。

      針對IPO路演推介,《承銷規范》明確,承銷商和發行人與投資者任何形式的見面、交談、溝通,均視為路演推介,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書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發行價格提出建議或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做出預測。

      在發行定價上,規定網下投資者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于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市值應當以其管理的各個產品為單位單獨計算。主承銷商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公告的條件進行核查,同時每個投資者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以機構為單位報價。

      《承銷規范》同時規定了發行定價過程中承銷商、發行人及其他知悉報價信息人員的十一項禁止性行為。

      中證協在《承銷規范》中明確,將建立對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獎懲措施。還將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監督檢查。

      同時還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黑名單下稱“黑名單”制度,依據違規情節的輕重確定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在“黑名單”上的存續期分為半年、一年、兩年、三年、永久等。被列入黑名單期滿后須重新向協會備案,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禁止期滿后三年內不能重新備案。

      《投資者細則》對網下投資者的備案條件、行為管理、評價方式等作出詳細規定,要求網下投資者須具備一定股票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須設立超過兩年、開展A股投資業務時間超過兩年;個人投資者須具備5年以上A股投資經驗。同時,還需由良好的信用記錄,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

      協會將于每年一季度對網下投資者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綜合評分及公示,評價結果分為A、B、C、D四類,并將采取分類管理。評價體系包括網下投資者的機制完備性、報價合理性、展業合規性和投資理性度等指標。

      另外,《配售細則》對配售行為及網下投資者申購行為予以規范,要求主承銷商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強配售過程管理。在《投資者細則》的基礎上,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結合項目特點,設置配售對象的具體條件,并可對其他配售對象進行分類。

      協會將建立主承銷商配售行為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對主承銷商配售行為進行綜合評價,根據上一年度主承銷商單個項目自評得分計算得出綜合評價得分,將主承銷商分為A、B、C類,并據此進行分類管理。

      綜合評價體系包括制度完備性、配售過程合規性、禁止性行為、信息披露合規性、資料留存完整性和配售行為誠信情況等指標。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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