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網站8日消息,發改委印發了《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在控制日均使用費用的前提下,放開最高零售限價,鼓勵低價藥品生產供應。同時,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涉及500多個品種中的1000多個劑型。
《通知》規定,對低價藥品取消最高零售限價,生產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日均費用標準前提下,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具體購銷價格,形成更加靈敏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
《通知》明確,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對因成本、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具體品種日均費用發生變動的,要及時進入或退出低價藥品清單。
《通知》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生產成本和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或幅度較大的,要加強調研,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向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醫療保險等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強調,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采購辦法,推進支付方式改革,促進用藥結構優化,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我委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要求,現就低價藥品清單及有關價格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對現行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日均費用較低的藥品低價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
二、確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我委綜合考慮藥品生產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日均費用根據現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的,按全國平均中標零售價格計算和按藥品說明書測算的平均日用量計算。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我委公布低價藥品清單后,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
三、建立低價藥品清單進入和退出機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低價藥品清單;屬于我委定價范圍內的藥品,在我委調整清單前,可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先行調整。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需突破低價藥品標準的,要及時退出低價藥品清單,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權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屬于我委定價的藥品,在我委重新定價前,暫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零售價格。
四、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對列入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及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對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調研,必要時應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加強政策聯動。加強價格、采購和報銷政策的有機銜接。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低價藥品采購辦法,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調動醫療機構、醫生和患者合理優先使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促進用藥結構優化,科學合理用藥,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是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適應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滿足臨床用藥基本需求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市場變化,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確保改革平穩實施,取得實效。我委將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根據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我委之前發布的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來源:上海證券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