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保監會網站發布《關于修改的決定》。原《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第七條被修改為“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前,自2010年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而在此次發布的《辦法》中,規定后面加上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被認為是監管的適度放寬。
保險機構人士對記者表示,配合4月初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來看,監管層在保險公司的治理上意在延續適度監管的思路,在把控風險的同時,爭取為優質資本的介入留下余地,尤其是民間資本。修改后的《辦法》對于促進保險公司股權管理的優化將產生積極作用,而對于防范因投資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也起到了較好預警。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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