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道法草案引入通航審核


    時間:2014-04-28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航道法草案(下文簡稱“初審稿”)。此前,交通部部長楊傳堂受國務院委托對草案進行說明,強調盡快設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的重要性。

      參與分組審議的羅亮權委員表示,“草案中對攔河、跨河建筑物建設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對航道資源保護是必需的和可行的”。

      據悉,本次提交審議的初審稿,分為總則、航道規劃、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共48條。

      其中在“航道保護”一章明確提出:“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據交通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之所以擬設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同國內目前航道保護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有密切關系。

      楊邦杰委員表示,金沙江宜賓上游就是四級大壩,都是大型的水電站,整個川西是50多座水壩電站,上千座小型水電站。他感嘆道,“我們住在江邊,從小見慣了江上的白帆,水運繁忙,現在沒有了。”

      目前,中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萬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為水路運輸的基礎,這些航道承載著約占社會貨運總量11%和貨物周轉總量47%的貨運量。但在實踐中,楊傳堂表示,“攔、跨、臨航道工程造成礙航、斷航的問題比較突出。”

      另一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由于攔截航道的工程沒有相應建設過船設施,造成的航道中斷約有4萬余公里。在現有的內河航道通航總里程中,可通航1000噸級以上船舶的三級及以上航道僅占7.9%,遠小于美國的61%、德國的68%。

      為此,在分組審議時,有委員表示,不滿足通航要求的閘壩建成后,造成航道中斷,水運就失去了長距離、大批量的運輸優勢,而恢復的代價非常高,幾乎難以實現。

      此外,橋梁等跨河建筑物礙航,導致大噸位輪船難以通過,嚴重限制了航道的通過能力,也浪費了航運資源,使黃金水道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同時還會導致船舶撞橋,造成橋垮、沉船、人亡的安全事故。

      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航道上的攔河建筑物共4168座,其中建有過船設施的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的僅621座,在40972座橋梁中有70%不滿足通航標準。

      現行的《航道管理條例》規定由國務院于1987年制定。其中規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應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由于征求意見制度約束力較弱,航道保護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對不符合通航標準的攔、跨、臨航道工程,如果沒有必要的事前預防把關制度,一旦建成,到時候再要拆除或改建,必然代價巨大。”楊傳堂表示。

      因此,初審稿中明確增加了通過審核是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條件。強調沒有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審核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予批準、核準”,建設單位“不得建設”。

      同時,初審稿亦規定了不需要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法定范圍。

    來源:21世紀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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