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法修訂草案四審 環境違法按日計罰上不封頂


    時間:2014-04-24





      4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下文簡稱“四審稿”.

      現行環保法于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行,歷經35年。2012年,全國人大啟動對環保法的修訂工作。

      本次四審稿中,加大了對于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建立了“按日計罰”制度;同時,增加了“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規定。

      “這些重要的修改對環境的保護和治理是十分有力和有利的,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強化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參與分組審議的吉炳軒副委員長表示。

      確定“按日計罰”制度

      在此前的歷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多次表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參與分組審議的信春鷹委員表示,在一次赴地方調研時發現,地方發電廠的環保設備經常處于“休息”狀態。“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如果不開環保設備就等著罰款1萬,誰不會算這個帳?”

      在她看來,近年來國家環境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違法成本太低。因此,在本次四審稿中,加大懲治力度就成為立法重點之一。

      在本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四審稿中,在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中,明確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按照此前的法律規定,對于排污企業的處罰額度都比較低,多為靜態的具體處罰數額,且也有明確的上限規定。

      有委員表示,四審稿中“按日計罰”制度的確定,意味著違法者在受到處罰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并且沒有上限額度的限制,“這對違法排污的企業是很大的震懾”。

      另外,四審稿中還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將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據此,有參與立法者表示,之所以針對一些重點排污單位規定要納入誠信檔案,主要是為了便于金融、信貸、證券等部門采取一些措施來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增加他們的污染違法成本。

      設立“生態保護紅線”

      本次四審稿,另一條引人矚目的規定是“生態保護紅線”的設定。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紅線范圍擬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

      對于上述規定,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了認可。

      “條例修改以后講到了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這是非常需要的。” 黃獻中委員稱。

      黃獻中委員進一步建議,國家應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涉及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的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而有委員則表示,現有的“生態保護紅線”規定得并不清晰。

      例如參與的委員認為“紅線的規定管理比較模糊,不太具體,建議明確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鄧昌友委員表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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