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法修訂案今日有望表決通過


    作者:章軻    時間:2014-04-24





      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限制仍有爭議

      經過4次審議和反復修改完善,環保法修訂草案目前已基本成熟,將于本月24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過的可能性很大”。

      大修大改新增內容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進入第四次審議。據悉,近日在京就環境保護修訂草案召開的評估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環保執法人員、專家、律師、法官、企業、環保組織、環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等有關方面的15位代表參加會議。

      根據現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表決,由于環保法涉及面廣,此前多項條款爭議較多,環保法修訂草案“破例”進行第四次審議。

      “草案接受了各方面的意見,順應了民意,已基本成熟,建議進一步完善后提請這次會議表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說。

      22日,多次為環保法修訂草案提出建議的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修法使用了“修訂”而不是“修正”的說法,意味著是“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改”。這是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需要。

      駱建華對記者說,“大修大改”體現在很多方面,比如一些章節是新增加的,如第五章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這一章共七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二是把原來單項法律規定的內容,在這個基本法律制度中有所體現。”駱建華說,如總量控制制度、規劃環評等,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都有要求,但在原來環保法中沒有體現。“實際上,這幾年總量控制是環保的一些基本手段。另外,過去的環評只是項目環評,在原來的環保法中沒有提到規劃環評。”駱建華介紹,這次修訂草案,將一些比較成熟的環境保護制度寫入大法,固定下來。公眾訴訟、生態補償等內容也增加了進來。

      駱建華說,另一個新的內容是“政策環評”。如修訂草案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駱建華分析,目前很多的環境問題,實際上是經濟發展中的一些政策因素所導致的。如經濟大躍進、過快的發展速度、產業結構過于重化工等等,一些政府部門作出這樣的決策,只是考慮經濟增長,并沒有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而以后要作出類似的決策,就是考慮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

      公益訴訟主體有限

      據記者了解,基于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各界都期望環保新法盡快出臺。

      21日,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介紹,“十二五”前三年,分指標完成進度滯后。6項約束性指標中,單位GDP能耗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率前3年分別只完成5年總任務的54%和20%,與60%的進度要求還有明顯差距。

      目前,一些地區能耗強度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倍到3倍,一些落后的技術設備仍在使用;近年來霧霾頻現,主要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污染物排放量大,也有城市環境管理滯后等因素。

      由于財政獎勵的激勵作用弱化,企業節能改造積極性不高。而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偏弱,執法不嚴,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仍未有效解決,違法排污現象屢禁不止。

      信春鷹說,“修訂草案中設計了按日連續計罰的方式,將是對違法行為打出的一記重拳。”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頗多爭議的公益訴訟主體問題在此次的送審稿中有了重要變化。新的條文大幅增加了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數量,是幾次審議以來的重大突破。

      在最早的修訂稿中,提法為 “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2013年的三審稿中,公益訴訟的主體則從“中華環保聯合會”擴展到了“全國性社會組織”。

      新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然而,自然之友公眾參與團隊負責人葛楓對本報記者表示,該規定雖然較二審稿和三審稿有了很大進步,但對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依然過于嚴格。自然之友認為,這將不利于公眾對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進行監督。

      葛楓說,將能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限定為設區的市級以上,缺乏依據。環境問題往往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首先影響的也是地方公眾的環境利益。因此,應該充分賦予基層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另外,“信譽良好”這種彈性極強的規定也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環保法修訂草案中

      新增內容:

      ● 總量控制制度:原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體現

      ● 規劃環評:過去的環保法中只有項目環評

      ● 政策環評:地方政府制定經濟、技術政策要考慮環境影響

      ● 公益訴訟主體:從事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 按日連續計罰:上不封頂

      ● 生態保護紅線: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劃定保護紅線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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