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4月17日發布了新版的《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新的辦法,電話代銷彩票者應當具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取得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條件。
辦法還指出,彩票銷售機構和電話代銷者應當按照財政部批準的電話銷售的彩票游戲進行銷售。未經財政部批準,任何彩票游戲不得利用電話銷售。彩票購買者利用電話購買彩票,電話代銷者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參照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范本,與彩票購買者簽訂服務協議。
新版的辦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信證券此前研報稱,隨著《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逐步實施,目前較為混亂的、野蠻生長的無紙化售彩市場將會實現規范化運作,從而進一步促進整體彩票市場的深化發展。上市公司中,鴻博股份、安妮股份、人民網、高鴻股份和粵傳媒等概念股值得關注。
以下為辦法全文:
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話銷售彩票行為,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彩票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電話銷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通過短信、語音、客戶端等方式銷售彩票。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全國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電話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務的統一規劃、管理和組織銷售工作。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未經財政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
第二章審批管理
第七條彩票銷售機構需要在本行政區域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彩票發行機構對彩票銷售機構的申請建議研究同意后,應當經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托單位開展電話代理銷售彩票業務。
彩票銷售機構委托單位開展電話代理銷售彩票業務,應當與接受委托的單位以下簡稱“電話代銷者”簽訂電話銷售彩票的代銷合同。
第九條電話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要求的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五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近五年內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六取得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申請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電話代銷者、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管理方案、電話銷售的彩票游戲、限額限時管理方案等;
二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電話代銷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合同類材料,與電話代銷者的合同協議意向書;
五管理類材料,包括電話代銷者管理、資金管理、銷售管理、風險控制方案、設備和技術服務管理、監督和審計管理、應急處理方案等;
六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和彩票游戲技術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申請調整電話代銷者、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管理方案、電話銷售的彩票游戲和限額限時管理方案等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與調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彩票參與者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關處理方案。
第十三條財政部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規定,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獲得財政部批準后,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10個自然日前,將電話代銷者、電話銷售的彩票游戲、限額限時管理方案等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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