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隨著汽車智能化、網聯化的發展,網絡數據安全問題凸顯,如果監管措施不能及時跟上,將會產生未經授權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采集利用等數據安全問題。因此要加大監管措施,堅守安全底線,優化發展環境。
的確,《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對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做了基本規定。汽車數據安全管理領域亟需出臺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的責任和義務,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促進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和汽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最近,在千呼萬喚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聚焦汽車領域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安全風險,就若干重點問題做出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給汽車產業數據安全管理指明了方向。
數據幾何倍增長 安全問題凸顯
汽車產業涉及國家經濟、裝備制造、金融、交通運輸、生產生活等諸多領域,汽車數據規模龐大,同時暴露出的汽車數據安全問題和風險隱患也日益突出。
比如,汽車數據處理者超越實際需要,過度收集重要數據;未經用戶同意,違規處理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未經安全評估,違規出境重要數據等。《規定》的出臺既是防范化解汽車數據安全風險的實踐需要,也是保障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的客觀需要。
愛馳汽車首席數據官、資深技術專家李海軍指出,燃油車時代,人們通常以出行的便捷為目的,交通工具的可用性、方便性是大多數人關注的重點,機械動力也決定了數據的有限性。隨著汽車新四化,用戶體驗訴求不斷加強,汽車傳感器數量成倍增長,數據以幾何倍速度產生,數據的多樣性融合,一時間讓我們無法有效、合理、正確地使用這些數據,從而暴露了很多問題。
比如,數據的采集沒有具體標準,車企理念不同,對數據訴求也不同,大多以汽車診斷、檢測為目的,少數考慮到用戶體驗訴求,各自按需采集。數據的傳輸也很隨意,車企需要多家配件供應商協作,實現多鏈路數據通訊,因為各自協議標準不統一,對數據的理解不同,通常無法有效保證數據安全、共享使用。
汽車數據處理應堅持四原則
《規定》中明確了汽車數據是指汽車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過程中的涉及個人信息數據和重要數據;所稱汽車數據處理,包括汽車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涉及汽車數據處理的全生命周期;還進一步明確了汽車數據中的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重要數據以及汽車數據處理者的含義和類型。
《規定》明確了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的一般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處理汽車數據應當合法、正當、具體、明確,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直接相關。二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加強汽車數據保護,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義務。三是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舉報。
《規定》堅持安全和發展并重,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車內處理”、“默認不收集”、“精度范圍適用”、“脫敏處理”等原則,減少對汽車數據的無序收集和違規濫用,鼓勵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促進汽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亦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的具體要求。針對個人信息,一是告知義務,二是征得同意義務,三是匿名化要求。
《規定》特別強調,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依法在境內存儲的規定。
《規定》比《征求意見稿》要求有所放松
汽車行業資深專家張楠指出,實際上,8月發布的《規定》比先前在5月發布的《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條款規定上要更為放松。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倡導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過程中,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確有必要,每次駕駛時默認為不收集狀態,駕駛人的同意授權只對本次駕駛有效。這意味著,如的確需要收集駕駛人數據,車企需要在駕駛人每次上車時都要獲得其同意,實際操作起來較為繁瑣。考慮到車企的接受程度,《規定》中取消了“駕駛人的同意授權只對本次駕駛有效”的時效性規定。
《征求意見稿》提到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負責處理用戶權益責任人的有效聯系方式;而《規定》中則將告知用戶的方式增加為“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語音、汽車使用相關應用程序等顯著方式”,為車企提供了更多可行途徑,也為車企應對降低了成本,更加符合汽車行業現實。
李海軍認為,《規定》明確了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信息、出行軌跡數據,以及日常駕駛行為、車內應用場景數據,具有知情權、處理權,個人根據自己體驗需求,可以自由、靈活地決定數據是否被采集、采集多少;針對這些采集的數據也具有要求刪除的權利,數據所有權歸屬用戶個人。
對于車企來說,將會在用戶知曉并被授權的情況下,以增強用戶體驗服務為目的,獲取用戶出行、駕乘數據;這些數據如何使用,向第三方服務商或者公共渠道提供數據公開等也將被約束。而對于整個汽車行業產業鏈,將會建立起從用戶到車企再到供應商、第三方服務商的全方位安全網,數據安全主管部門參與監管,切實保護用戶隱私和國家信息安全。
車企積極應對、主動達標
對于車企如何提升數據安全管理,李海軍表示,愛馳汽車從成立之初,就堅守歐盟GDPR和國家的安全標準,針對各項安全指標做到一一認證,接下來借助這些經驗,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相對容易很多。
李海軍建議,車企應當做到數據采集及時脫敏,從源頭避免重要信息泄漏。傳輸過程做好數據安全加密,數據一致性校驗;個人數據和車輛數據,多任務分離傳輸。同時以服務用戶為中心,具體場景具體處理,多問用戶是否愿意授權數據采集;數據是否被過度采集,為企業自身利益而為之;要給到用戶合理的、足夠的權限,能夠決定自己數據的去向。
張楠則建議,務必落實網絡安全等制度,開展汽車數據相關關鍵信息系統風險評估工作和報告制度,建立汽車數據投訴舉報系統并及時響應和處理用戶投訴、審核刪除用戶要求刪除的數據;做好汽車產品規劃,篩查采集用戶數量的類型,非必要不采集、默認不采集。
加大信息安全技術研發投入,加快匿名化、去標識化、輪廓化等關鍵脫敏技術的研發落地工作;針對未上市的車型,建議通過產品手冊、車機系統、車主App等途徑履行告知義務,發布告知內容,征得用戶同意,通過車機大屏、車主App等方式提供數據終止采集、期限設定的渠道。
針對已上市車型確已采集個人信息的,需對該款車型進行合規性整改,加裝交互設備、開發交互系統等方式滿足《規定》要求;建立端內數據存儲機制;評估出境數據的必要性,數據非必要不出境,必須出境的,應盡早聯系國家網信部門進行安全評估,取得出境許可。(記者 郝文麗)
轉自:中國汽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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