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正式發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10-20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央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附加監管規定》),于10月15日正式發布。


      《附加監管規定》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和附則。作為去年底發布的《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的補充,《附加監管規定》為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提供指導和依據。


      對于規定出臺的背景,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從夯實我國銀行體系健康發展基礎的角度,需進一步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基礎性政策框架,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在落實各項微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基礎上,滿足更高的監管標準,提高其抗風險能力。


      與此同時,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發布,具體包括6家國有商業銀行、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家城市商業銀行,共計19家銀行。


      發布19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


      為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于2020年數據,評估認定了19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于10月15日正式公開發布。


      具體來看,19家銀行包括6家國有商業銀行、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家城市商業銀行。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分為五組。


      第一組有8家,包括平安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寧波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北京銀行;第二組4家,包括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第四組4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共同做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工作,促進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大,業務復雜性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關鍵服務,其穩健經營關系到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正因如此,制定并實施《附加監管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賦予人民銀行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職責、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據相關責任人介紹,2018年11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政策框架。


      2020年12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基本規則。


      為做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工作,《附加監管規定》于日前出臺,為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提供指導和依據。


      明確附加監管指標要求  對資本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附加監管,對促進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附加監管規定》的重點內容之一是,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監管指標要求,包括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等,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最新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基礎上,還應滿足一定的附加資本要求,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而不同組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監管要求各有規定。具體而言,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五組,第一組到第五組的銀行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若銀行同時被認定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不疊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則確定。


      銀行應在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或者系統重要性得分變化導致組別上升后,在經過一個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滿足附加資本要求。若銀行退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或者系統重要性得分變化導致組別下降,立即適用新的資本要求。


      談及此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影響,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根據《附加監管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在0.25%到1%之間,監管力度符合市場預期。入選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均滿足附加資本要求,無需立即補充資本,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


      “同時,《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高資本內生積累能力,切實發揮資本對業務發展的指導和約束作用。”該負責人說道。


      附加杠桿率方面,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杠桿率要求的基礎上,應額外滿足附加杠桿率要求。附加杠桿率要求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的50%,即分別為0.125%、0.25%、0.375%、0.5%和0.75%,由一級資本滿足。


      銀行應在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或者系統重要性得分變化導致組別上升后,在經過一個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滿足附加杠桿率要求。若銀行退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或系統重要性得分變化導致組別下降,立即適用新的杠桿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杠桿率和附加資本方面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靈活調整空間,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等對其進行調整,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對此,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資本和杠桿率(商業銀行符合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要求,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提高損失吸收能力”。


      明確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  提高風險可處置性


      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還明確了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形下的應對預案,提高風險可處置性。


      規定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并按規定提交人民銀行牽頭的危機管理小組進行審查。


      恢復計劃方面,應詳細說明銀行在持續經營能力出現問題等壓力情景下,如何通過實施該恢復計劃恢復持續經營能力。處置計劃應詳細說明銀行在無法持續經營時,如何通過實施該處置計劃實現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在系統重要性銀行持續經營能力可能或者已經出現問題等壓力情景下,滿足預先設定的觸發條件,系統重要性銀行啟動并執行恢復計劃,快速補充資本和流動性,以度過危機并恢復持續經營能力,恢復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七點內容。


      處置計劃而言,建議應立足于機構自救,落實自救資金來源和制度安排,采取內部紓困模式,落實股東和債權人的風險化解與損失承擔責任,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九點內容。


      此外,當系統重要性銀行發生兼并、收購、重組等重大變化時,危機管理小組應當及時評估其可處置性的變化情況。對于可處置性評估和危機管理小組的職責,《附加監管規定》也進行了詳細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相關負責人的介紹。不同組別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恢復與處置計劃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


      明確審慎監管要求  強化事前風險預警


      明確審慎監管要求,也是《附加監管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包括信息報送與披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公司治理要求等,從宏觀審慎管理角度,強化事前風險預警,與微觀審慎監管加強統籌、形成合力。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執行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報送統計報表。按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信貸計劃和利潤計劃、壓力測試報告和其他資料。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每年通過官方網站或年度報告披露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監管指標情況,并說明附加監管要求滿足情況。披露時間不得晚于每年4月3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申請延遲披露。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全面梳理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建立覆蓋所有實質性風險領域的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體系。


      責任人方面,按照規定,銀行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后,由董事會承擔相關工作的最終責任。人民銀行則在并表基礎上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監測分析和風險評估。


      此外,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基于監測分析和壓力測試結果,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信貸集中度、復雜性、業務擴張速度等關鍵指標情況,強化事前風險預警,引導銀行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


      系統重要性銀行存在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或威脅金融穩定情形的,人民銀行可向該銀行直接作出風險提示,并抄送銀保監會。必要時,人民銀行商銀保監會按照法定程序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業務結構、經營策略和組織架構提出調整建議,并推進有效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提交整改報告。


      相關負責人表示,不同組別系統重要性銀行在信息報送與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并且,附加監管要求不影響現有宏觀審慎評估(MPA)規定的實施。


      后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結合監測分析和壓力測試情況,基于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判斷,完善監管指標設計,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差異化的要求,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保持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


      轉自: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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