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郵政局出臺辦法 規范無著快件管理


    作者:莊勝春    時間:2014-03-21





      國家郵政局近日發布《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并于發布之日3月10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法定情形,規范了無著快件的法律內涵,并對無著快件的保管、查詢、處理及信息安全、監督銷毀等各個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還將國家郵政局、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郵政管理機構均列為管理主體。

      《規定》指出,判斷一件快件是否屬于“無著快件”,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無法投遞”;二是“無法退回”。“快件無法投遞”包括收件人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不詳或錯誤、收件人死亡且無合法權利繼承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快件保管期屆滿收件人仍未領取等情形;“快件無法退回”包括寄件人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不詳或錯誤、寄件人聲明放棄、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快件保管期屆滿寄件人仍未領取等情形。

      對于無著快件的保管和查詢追索,《規定》要求,快遞企業應當安排專門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進行保管,保管期限自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登記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快遞企業對無著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屆滿,且依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的,用戶出具相關交寄證明進行查詢并核實的,應當予以投遞或退回,資費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執行。對于超過保管期限的無著快件,快遞企業可以依據管理制度進行開拆處理。同時,快遞企業能從拆出的物品中尋找到收件人或寄件人信息的,應繼續嘗試投遞或退回。此外,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無著快件的認領信息平臺,將按規定開拆快件所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為保護無著快件的信息安全,《規定》明確要求快遞企業在無著快件的保管和處理過程中,不得違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快遞企業對無著快件實施開拆處理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采用技術手段對開拆全過程實行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九十日。實施開拆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快件的外包裝和快件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并對快件內的物品名稱、性質、重量、特征等進行詳細登記。對無著快件中發現的信件,按照保護用戶通信秘密的要求,設計了特別規定。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應當填寫銷毀信件申請表,經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在郵政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此外,對以慈善、救災等公益目的進行捐獻、捐贈形成的快件,出現《規定》所列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情形時,《規定》要求快遞企業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協調轉交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記者莊勝春)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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