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租賃監管新規三方“開源”


    作者:李靜瑕 婁昂    時間:2014-03-19





      3月17日,銀監會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落地,“擴大”與“審慎監管”成為新規的兩大關鍵詞。

      “擴大”首先體現在將金融租賃企業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并且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以作為發起人;其二是擴大業務范圍,如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金融租賃公司的升級業務等;還有就是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而“審慎監管”則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約定出現經營困難及時補充資本金。

      《第一財經日報》注意到,與2013年末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明確提出“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分析認為,這將進一步加快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五類機構可做發起人

      “修訂后的《辦法》內容更加豐富全面,立足當前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放寬準入門檻,有利于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深入推進金融業改革開放。”銀監會稱。

      《辦法》將此前規定的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更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

      “新規肯定是擴大了社會資本力量參與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基礎,對構建更好的融資來源和更全面的支持都是有好處的。”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系教授劉瀾飚對《第一財經日報》分析稱。

      銀監會要求,五類機構可以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包括除了前述三類公司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盡管銀監會放寬了以上五類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是也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

      劉瀾飚表示,這項規定比原來的辦法更具體,但是也更嚴格,而這種安排有利于塑造整個金融租賃公司的專業特點,或者增強公司以后可持續的業務發展能力。

      另外,《辦法》允許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過銀監會批準,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銀監會表示,“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與核心競爭力。”而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資產證券化仍待細則

      《辦法》擴大業務范圍當中,資產證券化的明確列入,無疑是最為刺激金融租賃行業的一項。

      “資產證券化畢竟還有一個實驗的過程,市場認可的過程和市場參與廣泛性和厚度,所以這個還是不能太急,一點點來吧。”劉瀾飚表示。

      實際上,金融租賃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這個業務并不陌生。2012年11月份,工銀租賃首單資產證券化產品“工銀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證監會審批通過。彼時,其他金融租賃公司,如民生租賃、交銀租賃等,均在積極申報資產證券化產品。雖然工銀租賃的上述產品最終未能如期發行,業內人士介紹,主要卡在了銀監會,當時并未對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出臺細則。

      而讓金融租賃機構看到希望的是,《辦法》落地,資產證券化業務不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發展,新規還明確“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

      2012年,央行和銀監會重新啟動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并于2013年底發布了《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比例的文件》。

      不過,有業內人士稱,金融租賃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切實推進依然需要相關細則的出臺。

      統計顯示,2010年至今,有超過10家金融租賃公司發行債券約110億元。(李靜瑕 婁昂)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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