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保監會公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12-20





      12月17日消息,銀保監會正式公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后施行。


      《辦法》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了明確與規范。內容共七章45條,分別為總則、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辦法》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于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同時,也有助于保持理財產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更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了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注重與國內外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確與規范,并結合理財產品轉型特點,強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機構管理等要求。


      當前理財產品正在推進凈值化轉型,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出臺《辦法》,有助于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范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此外,《辦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


      規范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范被動變現資產降低產品凈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銀保監會曾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發布是在反饋意見基礎上的進一步完善。《辦法》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考慮部分理財產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例如,明確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要求、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確巨額贖回規定中計算理財產品總份額的時間基準為前一日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符合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等。


      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匹配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


      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并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具體來看:


      單只理財產品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采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還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


      (一)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


      (二)計劃投資上述資產的比例達到理財產品凈資產50%以上。


      對于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


      單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5%。單只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0%。


      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產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產品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


      開放式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以備支付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贖回款項。


      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持有不低于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其他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均應當持續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單只理財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50%的,應當采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對于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財公司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該理財產品的認購申請。


      定期開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財產品應當主要投資于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強化事先約定和信披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于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轉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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