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從企業責任、政府監管、問責懲處等方面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草案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修改后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條款更高。在隱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較大幅度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外,草案還首次引入黑名單制度。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草案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范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針對企業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草案賦予主管部門強制執行權。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王春艷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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