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1-02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2021年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答記者問


      2021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了《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為了解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修訂情況,針對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出臺的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擴大對外開放工作。近年來,我國深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不斷放寬外資準入。2017—2020年,連續四年修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外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分別由93項、122項減至33項、30項,在金融、汽車等領域推出了一批重大開放舉措,為外商投資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2020年1月,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施行,對外資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強外商投資促進工作,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優化外商投資環境。2020年,在全球跨國投資大幅下滑的背景下,我國吸引外資1493.4億美元,穩中有增,保持世界第二位。


      當前,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從國內看,我國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運行總體平穩,經濟結構持續優化,但也面臨不少新情況新挑戰。從國際看,世界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交織,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抬頭,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面對新形勢,我們將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實施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對外開放,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年會開幕式上強調,要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法和相關配套法規,繼續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積極有效利用外資,進一步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等部門修訂發布了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持續擴大對外開放。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出臺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的主要考慮。


      答:修訂出臺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總的方向是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進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遵循的主要原則: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對外開放的力度同國家安全和監管能力相適應。二是借鑒國際通行規則,通過外資安全審查、內外資一致管理措施能夠防控風險的領域原則上不列入負面清單。三是發揮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繼續擴大開放先行先試。四是維護國家安全,涉及國家政治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等敏感領域繼續保留外資準入限制。


      問:與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短了長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準度。全國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進一步縮減至31條、27條,壓減比例分別為6.1%、10%。主要變化是:


      (一)進一步深化制造業開放。汽車制造領域,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廣播電視設備制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本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制造業條目清零。


      (二)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準入。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資準入限制。社會調查領域,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三)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精準度。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由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對從事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實行精準化管理。


      (四)優化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為做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銜接,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問: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關于提高負面清單精準度的規定如何理解?


      答: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說明部分增加了“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的新條款。這為從事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間,是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精準度、包容性的一項具體舉措。同時,明確該類企業赴境外上市需要滿足外資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比符合規定兩個條件,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要求。區分存量和增量,對于個別存量境外上市企業已突破外資持股比例的情況,不要求調減境外已發行股份或外資已持有A股份額。


      上述條款中“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系指審核同意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不適用負面清單禁止性規定,而不是指審核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活動本身。國家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選擇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進行融資,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系指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等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相關規定。現行規定要求單個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投資比例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投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30%。對于從事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企業的境內外上市股份合并計算。


      問:根據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新規定,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如何申請境外發行上市?


      答: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由證監會牽頭。境內企業向證監會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材料后,如涉及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等事項,證監會將征求行業或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意見,依規推進相關監管程序。有關具體情況,企業可以向證監會進一步了解。


      問:請介紹一下如何保障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落實?


      答: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現行規定需要調整的,由有關部門按程序于2年內完成相關調整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各地方,嚴格按照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要求,切實做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落實工作,確保新開放措施及時落地。對于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同時,將做好新開放領域風險防控工作,維護國家安全。


      轉自: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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