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3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14-03-04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頻發,五年來增長十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天3月1日開始施行。進一步明確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

      將自己所有的飛機、輪船、廠房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取資金后再租回來使用,這種售后回租交易在實踐中廣泛存在,過去經常被認定為抵押借款,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現在,司法解釋認可了這種租賃交易形式。同時明確,醫療器械等特殊設備的出租人即使沒有取得行政許可,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李志剛。

      李志剛:融資公司雖然沒有醫療行業的經營資質,但是也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為醫院購買了醫療服務設備,并且出租給醫院使用,我們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對這類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因為租賃公司主要是提供融資服務,而并不是要拿醫療設備來給病人看病。

      針對建筑行業中經常出現的承租人將挖掘機等大型設備租賃物非法轉讓的情形,司法解釋就出租人所有權的保障做了進一步明確。

      李志剛:如果租賃公司在挖掘機上明確的位置打上了這屬于某某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第三人在買這個挖掘機的時候,他看到了是租賃物,還是買了,我們認為他不能適用于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實際就加強了租賃公司的物權保障,以此來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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