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規定獲社會救助家庭須如實申報財產狀況


    時間:2014-03-03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辦法》共包括13章70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教育、住房、就業以及臨時救助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專章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條款。

      《辦法》明確,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醫療救助方面,《辦法》規定,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在責任條款方面,《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此外,《辦法》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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