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發布施行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2-16





      據中國證監會消息,證監會對《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進行修訂,修訂后名稱定為《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簡稱《監管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監管規定》拓展適用范圍;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優化持續監管安排。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修訂維持現有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不變。


      拓展適用范圍


      此次修訂拓展了參與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的范圍。境內方面,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證券交易所,符合條件的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請到證監會認可的境外市場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境外方面,從英國市場拓展至瑞士、德國市場。中國證監會目前正與英國、瑞士、德國證券監管機構加強溝通合作,以確保存托憑證業務順利開展。


      此次修訂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


      此外,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根據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認定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實行等效的會計準則進行編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要求,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


      縮短跨境轉換周期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東向業務和西向業務仍有充足額度,維持現有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不變,東向業務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西向業務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


      “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在相關市場持有不超過等值5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以縮短跨境轉換周期、對沖市場風險。后續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對總額度和上述資產余額進行調整。”上述負責人表示。


      轉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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