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版銀行流動性新規落地 同業理財業務納入監管


    作者:李靜瑕    時間:2014-02-20





      2013年6月份的流動性緊張,讓國內銀行和監管者真真切切感受到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中國版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辦法歷時3年、兩度公開征求意見之后終于落地。

      昨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引入巴塞爾協議Ⅲ下稱“巴Ⅲ”流動性覆蓋率LCR這一新指標的同時,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指標進行了梳理,將其區分為合規性的監管指標和用于分析、評估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工具。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其間設4年過渡期,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昨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和銀行機構人士均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銀行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精細化、系統化的管理。由于此次流動性風險管理不僅僅針對表內業務,對銀行表外業務也有所囊括,長期來看將促進銀行業務結構的優化調整。

      流動性風險管理涵蓋表內表外

      “《辦法》對于我國銀行業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3年6月,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緊張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緊迫性日益突出。

      2011年,根據巴Ⅲ提出的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銀監會也開始了中國版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當年10月首次公開征求意見。到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后,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2013年10月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我們其實2009年就開始做這個研究,太細致了。”農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人民幣資金管理處處長劉江榮對本報記者表示,這次《辦法》的推出,首先是與國際接軌,提出流動性覆蓋率這一全球統一的指標;其次是相比以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辦法》覆蓋了表內表外,并且有動態的壓力狀態指標。

      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辦法》依舊保留了此前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指標,如存貸比、流動性比例等。從整個《辦法》分為四章、66條、4個附件的陣容來看,復雜、細化、專業顯露無遺。

      據上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并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產負債。

      例如,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中,現金流出項目包括零售存款、無抵質押批發融資、抵質押融資、其他項目4大項,分類提出折算率。

      其中,在無抵質押批發融資中還提出了業務關系存款和非業務關系存款,其折算率也不盡相同。

      據上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同業業務可能會體現在其他法人客戶提供的融資項目中,其折算率達到100%,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劃附加標準的業務關系存款折算率僅為3%。這就意味著如果30天內有100億元的同業存款到期,銀行需要準備100億元與之等價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而符合有效存款保險計劃標準的業務關系存款則僅需要準備3億元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包括為防范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從而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銀監會上述負責人稱。

      在現金流出項目的其他項目中,或有融資義務項下的非契約性義務折算率為2.5%。據劉江榮介紹,其中包括一些非保本理財業務,銀行不承擔風險,這部分也要求銀行在流動性覆蓋率中計算折算率。

      “銀行以前很多業務發展不考慮業務流動性風險敞口過大,《辦法》推出后銀行在以后的業務發展過程中,將更加注重流動性的成本。”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本報記者分析稱,規則出來,銀行業務成本發生變化,相對收益發生調整,具體業務也會有所調整,銀行的流動性將更加精細化地管理。

      2018年覆蓋率達100%

      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在業界看來復雜且嚴格,不過銀監會為銀行達標設置了4年的過渡期。

      銀監會要求,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4年的過渡期內,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鑒于流動性覆蓋率較為復雜,對銀行組織架構、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統等均提出了較高要求,對于規模較小、復雜程度較低的銀行而言,合規成本較高。”上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對此,《辦法》也采用國際上對流動性覆蓋率實施差別化監管的做法,對于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據上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流動性覆蓋率達標情況,銀行已經在2012年開始上報數據,2013年國內設立的銀行機構平均的流動性覆蓋率已經達到125%。去年年底,44家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都超過了60%,意味著已經提前達到2014年底60%的標準。

      存貸比75%紅線未變

      《辦法》中還有另外一項備受關注的指標,也是備受爭議的指標,就是存貸比。

      銀監會表示,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辦法》仍將存貸比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其標準依然是不超過75%的紅線。

      歷史上,存貸比在管控銀行流動性、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不過隨著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等變化,其適用性已經遭到質疑,監管層對此也有意識。

      “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上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對于存貸比的爭議,銀監會也做過相應的調整,例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實行月度日均存貸比管理等。

      “未來存貸比調整的空間很多,例如擴大存款范圍,具有存款屬性很接近的業務,可以做一些適當的調整。”曾剛表示。在劉江榮看來,存貸比還需要靜待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對銀行真正起到作用之后,才可能取消。

      對于取消存貸比的法律問題,銀監會也表示,按照與時俱進、積極穩妥、逐步完善的原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李靜瑕)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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