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出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全文)


    時間:2014-02-17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并公布了2014年度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

      辦法規定,績效評價指標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三個方面,涵蓋能力建設、資金保障、操作管理、監督檢查、社會效果等內容,并首次將社會公眾和低保對象對當地低保工作的滿意程度列入評價內容。績效評價將由民政部和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充分依托社會力量開展工作。

      辦法明確,績效評價的主要流程是,各省份對照當年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民政部、財政部根據自評情況和相關數據,組織人員對各省份低保工作績效作出綜合評價,劃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績效等級,并將評價結果通報各省份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指導地方改進低保工作、通過“以獎代補”分配中央財政城鄉低保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辦法》全文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保工作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全面客觀衡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低保工作的規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民政部、財政部負責組織開展低保工作績效評價。根據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財政部門和具備資質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等第三方組織具體實施。

      第四條低保工作績效評價堅持城鄉統籌、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激勵鞭策的原則。

      第五條低保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3個評價指標構成,每個評價指標分解為若干項評價內容,具體評價內容可視年度工作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低保工作績效評價主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省級人民政府相關政策文件,各地低保工作情況及相關統計數據。

      第七條低保工作績效評價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價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全國低保工作進展情況,逐年確定公布當年低保工作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

      第九條低保工作績效評價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我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對照年度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對本地區低保工作進行績效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民政部、財政部。

      二實地核查。民政部、財政部組織力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低保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三綜合評價。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和相關數據,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低保工作績效作出量化評價,劃定績效等級。

      四通報。民政部、財政部將低保工作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揚,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低保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督促指導地方改進低保工作、通過“以獎代補”分配中央財政城鄉低保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對在低保工作績效評價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績效直接評價為不合格等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低保工作績效評價辦法,并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低保工作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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