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科技自強自立、種源自主可控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而建立激勵和保護原始創新的種業法律制度是“打好種業翻身仗”的關鍵。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了《關于修改
一、什么是種子和種質資源?
根據《種子法》第二條規定,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二、我國如何對種質資源實施保護?
《種子法》第二章對種質資源保護進行了專章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建立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境外機構、個人投資、并購境內種子企業,或者與境內科研院所、種子企業開展技術合作,從事品種研發、種子生產經營的審批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有哪些優惠稅收政策?
2021年4月2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發《關于“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由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發,并根據農林業發展情況動態調整。對該政策項下進口的種子種源,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后續監管。
四、開展種子進出口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該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其中,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于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根據《種子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進出口許可的限制,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種子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試驗用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物也不得作為種子銷售。
五、海關對進出口種子是如何監管的?
根據《種子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口種子和出口種子必須實施檢疫,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在進境前或者進境時須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向口岸海關報檢,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國家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六、銷售進口種子需符合什么標準?
根據《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且附有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違反規定進出口種子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種子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種子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攜帶、運輸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將該種質資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劉景添 周靚倩 孫雪琴)
轉自: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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