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頒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后,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并報送下列文件:(一)投資者情況說明書;(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投資者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者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各方出資比例、外方投資者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控制情況等。”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轉自: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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