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公告,進一步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責任編輯:李梁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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