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鐵路局就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5-01





      據交通運輸部4月27日消息,為維護鐵路旅客運輸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在總結近年來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經驗基礎上,國家鐵路局研究修訂《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0號)》,形成《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旅客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鐵路旅客車票(以下簡稱車票)實名購買、查驗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票包括紙質車票、電子車票、鐵路乘車卡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乘車憑證。


      車票實名購買是指購票人憑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購買車票,以及鐵路運輸企業憑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銷售車票,并記錄旅客購票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為。車票實名查驗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對實行車票實名購買的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乘車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并記錄旅客乘車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為。


      車票實名購買和實名查驗統稱為車票實名制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鐵路旅客列車和車站應當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100%實名驗證驗票。


      特殊情況,對暫不具備條件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的公益性“慢火車”、市郊(域)鐵路和公交化運營的城際鐵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加強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根據本辦法制定車票實名制管理制度并在企業網站、鐵路旅客車站服務場所內公告,宣傳車票實名制管理相關規定,完善作業程序,落實作業標準,保障運輸安全。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車票實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場地、作業條件,以及車票查驗、身份證件識讀等設備。積極推進管理和技術創新,為旅客提供互聯網、電話、自助、人工等售票渠道,逐步配備自助檢票、查驗等設備,為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票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設備的管理,確保人員培訓合格,設備正常使用。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售票、檢票、驗票等系統的管理,確保系統安全運行,滿足鐵路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客流高峰,設備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下車票實名制管理的特點,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章  車票實名購買


      第十條  購買車票時,應當提供乘車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辦理取票、改簽、退票、掛失補辦、檢票、驗票、乘車、領取報銷憑證等業務時,應當提供購票時使用的乘車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不具備實名售票條件的乘降所,可在旅客列車上實名購買車票。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拒絕提供售票、乘車等服務。


      第十一條  在人工售票窗口購票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有效護照,戶口簿,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干部證、消防員證,海員證,以及鐵路公安機關開具的臨時乘車身份證明。


      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外國人和境外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還包括發證機關開具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終端等方式購票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外國人有效護照。


      第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購票旅客出具實名制車票,車票應當載明旅客身份信息。


      旅客應當妥善保管車票,保持車票信息可識讀或者可查驗,并妥善保護車票身份信息。


      第十四條  旅客攜帶按規定可以免費乘車的兒童時,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申明并提供身份信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免費乘車兒童出具免費實名制車票,并如實記載其身份信息。


      第十五條  旅客遺失紙質實名制車票的,鐵路運輸企業經核實旅客身份信息及購票信息后,應當免費為旅客掛失補辦車票。


      第十六條  旅客列車上為旅客辦理補票業務時,應當實行車票實名制。


      第十七條  退票人在人工售票窗口辦理非本人實名制車票退票業務時,退票人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乘車人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車票。


      第十八條  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鐵路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乘車身份證明。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鐵路公安機關辦理旅客臨時乘車身份證明提供場所及必要辦公條件。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為旅客辦理臨時乘車身份證明。


      第四章  車票實名查驗


      第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乘車人及其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對拒不提供本人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以及使用電子車票或者鐵路乘車卡,人、證不一致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不具備實名查驗條件的乘降所,可在旅客列車上實施實名查驗。


      旅客應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實施的車票實名制管理,在進站、乘車時按要求出示車票和本人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旅客發送量確定鐵路旅客車站實名查驗通道的開放數量。鐵路旅客車站應當設有人工實名查驗通道,為證件無法自動識讀、脫網及需要使用無障礙通道的旅客提供服務。


      人工實名查驗通道可與其它作業通道合設。


      第二十一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積極推廣使用自助實名查驗設備,為旅客提供無接觸式查驗服務,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二條  旅客臨時離開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的區域,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實名查驗。


      第二十三條  旅客列車上可以采取抽查形式進行實名查驗。對已經在鐵路旅客車站查驗車票、身份信息的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可以不在列車上再次對其車票、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第二十四條  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和非實名制管理的列車同時在車站作業時,車站應當區分進站、候車、檢票等區域采取物理隔離措施。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記錄、查驗旅客身份信息,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除依法向國家有關機關提供外,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認真妥善處理有關車票實名制管理的投訴舉報,對鐵路運輸企業落實車票實名制管理制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處理車票實名制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鐵路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過程中,發現毆打、辱罵車票實名制管理人員,沖闖、堵塞實名查驗通道,破壞、損毀、占用實名查驗設施設備、場地等擾亂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礙車票實名制管理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勸阻、逃避車票實名制管理或者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提供進站、乘車服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按要求制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阻礙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提供車票實名制管理必要的場地、作業條件,以及車票查驗和身份證件識讀等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其他有關車票實名制管理規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實名制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時,應當恪盡職守,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加強并從嚴從緊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原《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0號)同時廢止。


      轉自: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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