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監會網站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適應性、保障型保險產品銷售比例、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的互相選擇合作、保險產品的宣傳、監管層跨業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在近日的媒體通氣會上,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通知出臺是為了讓大家明明白白買保險,保險產品賣給真實需要的客戶,同時加強銀行與保險機構的深度合作,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共同保護消費者權益。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通知還統一規定了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的風險提示語。
為了讓保險更多地回歸風險分擔及保障本質,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此,袁序成表示,目前,人身險保障性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占比在10%多一點,保險公司只要加大宣傳力度,加上財產險部分,銷售的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達到20%的比例可以實現。這一項規定主要是基于目前保險產品中理財類、普適性比較多,想引導保險業回歸本質。
此外,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占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而對于引發消費糾紛時,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銀監會創新部副主任楊曉軍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很多細節在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代理銷售協議中應該明確,而監管部門則將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另外,袁序成會后與記者交流時透露,對于高現金附加值保險產品的風險,監管部門已經關注到了,近期可能會出臺相關規定。
袁序成稱,過去一段時期,保險高現金附加值產品可謂是井噴式發展,說明市場有需求,但是,部分高現金附加值產品是覆蓋不了成本的,有些保險企業愿意這么干,是企業的事情,但不能對保險消費者造成損失,現在還沒有發生這方面問題。
對于高現金附加值保險產品的監管思路,袁序成對證券時報記者稱,總體還是通過資本金要求,償付能力要求,管住后端的思路。
據了解,這類高現金附加值產品主要是中小保險公司沖規模,目前,其最低資本要求是4%,如果新的監管措施出臺,需要額外多提資本金的話,將需要其股東不斷增資,同時影響到公司償付能力,或將倒逼險企主動控制該類產品規模。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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