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進一步規范銀保渠道銷售誤導行為、銀保產品匹配特定客戶群外,促進保險機構調產品結構也在監管層此次發文目的中。
1月16日,保監會、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相較于兩個月前銀監會向各銀郵、保險機構下發的征求意見稿,正式通知保留了促進銀保渠道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的規定,要求包括非投資型財產險、信用保險在內的該部分險種保費收入不低于銀保渠道總收入的20%。
但意見稿中“滿足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人員可以在相關網點進行輔助咨詢”的條款未能出現在正式下發的文件中。
“該通知的下發,并不意味著2010年銀保新規中‘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有變化”。16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通氣會上說。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派駐人員駐點銀郵的政策未能突破。針對因退保、投訴等產生的糾紛處理機制,該文規定在消費者合法利益不受影響情況下,由銀郵和保險公司雙方約定責任界定機制。同樣的契約性原則體現在傭金分配規則中。
此外,保監會壽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近一年來,銀保渠道萬能、投連等短期理財型保險產品銷售規模呈“井噴式”增長,附帶出短負債與長投資錯配的流動性風險。因此,在促進銀保渠道發展保障型和長期性產品的同時,保監會“也在研究對具有高現金價值產品規模的限制性或約束性規則”。
“很快會出來,我們會用市場化經濟手段來平衡風險標準,例如對資本金、償付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不會用行政手段干預市場。不可否認的是,高現價產品也有一定的市場需求。”該負責人說。
引導調結構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
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而對于業務占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采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從2013年數據看,壽險部分銀保渠道上述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產品收入占比已經超過10%,再加上財產險部分,達到20%的要求應該不難。”保監會壽險處人士說。
“必須要做產品結構轉型,拼收益是‘自殺式’行為。明年我們的銀保業績可能會持續下降,但是值得的。”一家銀行系保險公司管理層對本報記者說。
在處罰機制上,上述人士坦言,該份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不適宜列舉具體處罰規則。而需通過上位法,例如法律、法規、規章等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必須考慮到每家公司的戰略不一樣,20%是希望達到的標準。”
此外,通知針對不同銀保產品分別對投保人年齡、資產能力等標準做出了細節規定;同時對分紅、萬能、投連風險提示語和猶豫期做出明確要求,細節規則還涉及到產品宣傳頁、宣傳欄以及投保人信息保護上。
“這些明顯標識和提示語就是要使投保人明白買的是保險,并且收益是不確定的。”壽險處人士說。
駐點未突破
三年前,監管層重拳整治銀保渠道銷售誤導,下文規定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三年中,保險機構銀保渠道業務持續下滑。為與銀郵網點銷售的其他類型理財產品競爭,讓銀行業務人員代理的銀保產品更傾向于被設計成短期、躉交、拼收益的理財型險種。
“當有數十種金融產品要向客戶推薦時,你一定會優先選擇簡單好賣并且傭金高的。這就是為什么保障型產品很難由銀行人員推銷出去的原因之一”。一家中型壽險公司管理層對本報記者稱。
征求意見稿曾讓保險公司小激動一把。意見稿稱,在代理合作期內,連續2個季度銀行、郵政代理機構省級機構代理同一保險公司業務,期交保費達到或超過該省級機構代理該保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30%的,該保險公司人員可以在該省級機構的相關網點進行輔助咨詢。工作內容為:培訓銀行網點銷售人員、幫助銀行網點銷售人員解答客戶對產品及相關服務的疑問。
但正式文件中未提“駐點”一事。銀監會上述人士稱,出于防風險和劃分銀郵與保險機構之間明晰責任的考慮,網點仍不對保險機構人員開放。
這或許包含了利率市場化帶來銀行盈利結構變化的因素。有業內人士認為,利率市場化倒逼銀行對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視,一方面,這為保險公司銀保業務下滑現狀帶來了轉型契機。但另一方面,銀行這個下滑了三年仍有50%占比的行業保費收入渠道,在未來發展中傭金、管理費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銀保雙方磨合的關鍵。
實際上,“通過測算,銀保渠道為銀行貢獻的中間業務利潤占到整個銀行業中間利潤的2%,什么樣的產品能夠進入銀行門檻,我們的話語權很弱”。一家銀保業務增速較大的壽險公司銀保經理對本報記者說。(劉艾琳)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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