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明確跨境電商稅收優惠


    時間:2014-01-10





      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進行了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經研究,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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