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制定公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的決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現行《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號)于2016年出臺,主要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共享,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預防民用航空事故。隨著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國際標準的修訂更新以及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發展,《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更好地支持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結合行業發展需求,并根據新的《行政處罰法》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是結合民航局專門建立的針對安全信息管理人員的復訓制度,將《規定》中的“安全管理人員復訓”修改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復訓”,使安全信息人員及時獲得信息管理方面的知識更新。
二是根據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報告的實際情況,將在我國境內和境外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報告,修改為民用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緊急事件報告,統一要求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三是根據國際民航公約規定,增加了向國際民航組織和有關國家送交民用航空器事故初步報告,以及民用航空器事故和嚴重征候資料報告的要求;同時刪除了已在其他規章中規定的內容,做到規章之間有效銜接。
四是根據新《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通報批評”的處罰種類;對部分違法行為先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五是對部分表述以及專業用語作出更新。
轉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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