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內外保險公司股東一視同仁,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設置境內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有助于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過去缺乏相對獨立、成體系的監管制度
自2003年以來,我國先后設立了33家保險資管公司。目前各保險資管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托管理資金等方式,管理總資產超過20萬億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保險資管公司在長期資金管理、大類資產配置、長久期資產創設和絕對收益獲取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核心管理人、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力量。
“從過往實踐看,大部分保險資管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統內保險資金為主,在公司治理、業務規范、風險管理等方面主要參照保險公司或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則,缺乏相對獨立、成體系的監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發展。”上述負責人坦言。
多方面增強保險資管公司獨立性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在系統整合相關制度基礎上,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特色更加鮮明的機構監管制度框架,有利于進一步增強保險資管公司獨立性,提升市場化、專業化水平,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規定》適當降低保險公司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確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為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制度空間。
《規定》進一步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包括:要求保險資管公司主要發起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承諾長期持有保險資管公司股權;股東須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直接干預保險資管公司經營運作;保險資管公司建立與股東之間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風險傳染、內幕交易、利益沖突、利益輸送等,實現更加獨立的經營運作。
《規定》還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強關鍵人員管理。比如,進一步明確了保險資管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權責義務、運作要求和禁止行為;梳理符合保險資管公司特色和發展需要的高管范圍及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條件,強化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從嚴加強董事長這一關鍵崗位的任職資格管理。
在優化業務經營規則方面,《規范》明確保險資管公司自有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等基本規則,要求保險資管公司一視同仁對待保險資金和管理的其他資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場化原則簽署合同、明確費率,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
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加大對資本市場支持力度
上述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歷來高度重視維護和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規定》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堅守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勵保險資管公司鞏固和發揮長期投資優勢,更好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為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穩定的長期資金支持。
在機構定位上,《規定》明確保險資管公司“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支持、鼓勵和引導保險資管公司立足長期投資、穩健投資、價值投資,實現與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的差異化發展。
為了提高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規定》一方面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管公司投資設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實現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另一方面明確分級分類監管要求,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支持監管評級較高、經營運作穩健的機構開展創新型業務,引導機構不斷加強自身專業化建設。
上述負責人表示,鼓勵保險資管公司提升市場化運作水平,積極參與資本市場發展建設。《規定》結合保險資管行業實踐和長期資金需求,進一步細化保險資管公司的經營范圍,支持和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全面提升綜合服務能力,為保險資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投資運作提供更加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助力提升直接融資比重。
此外,《規定》強化了對保險資管公司內控審計、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公平對待投資者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引導保險資管公司更加審慎穩健地開展投資運作,有利于為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培育更多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
轉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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