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發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8-16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近日發布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 (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征求意見》)。據了解,在適用范圍方面,《征求意見》明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公路 (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征求意見》中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輛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從事城市公共汽 (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另外,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保險金額不少于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在安全保障方面,《征求意見》中規定,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運輸安全保障制度,在試運營、正式運營前應當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設計運行條件、運營安全風險清單、分級管控措施、突發情況應對措施,組織對運輸安全保障方案進行專業性論證和風險評估。運輸安全保障方案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報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祁曉玲)


      轉自:中國工業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