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表示,《辦法》作為《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征信業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是規范征信機構設立和退出的需要。《征信業管理條例》對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征信機構退出征信市場進行了規范。《條例》實施后,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便于操作執行的要求,明確設立征信機構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細化人民銀行的管理要求,便于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審批、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備案。
據介紹,為切實保護個人隱私,維護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辦法》遵循了個人征信機構從嚴、企業征信機構從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條例》加強對個人征信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辦法》根據《條例》授權,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第六條對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所應具備條件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還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辦法》還加強了對個人征信機構的機構管理,對個人征信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辦法》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征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機構退出過程中出現泄露。(楊汛)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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