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28日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所使用的軟件和硬件應當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同時應當符合預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其中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應當通過風險測試評估。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車聯網卡安全管理、軟件升級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落實安全保護責任。
在數據安全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使用等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并向相關部門報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轉自: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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