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營銀行成立門檻進一步放寬


    時間:2013-11-19





      “在全面總結往年施行經驗,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既要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又要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的要求,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銀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如此表示修訂完善《辦法》的初衷。

      日前,銀監會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表示,此次修訂完善《辦法》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必要性、權限設置合理性、監管工作有效性進行了充分評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項逐條梳理,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行政許可審查、批準的條件和標準。

      銀監會稱,修訂嚴格把握“堅守風險底線、服務實體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加強有效監管”的原則,通過完善準入條件和審查標準,增強銀行業監管行政許可工作的針對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將在防范金融風險、引導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經濟結構和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落實“簡政放權”

      2006年,銀監會制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隨著中資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組織機構、業務類型的迅速發展,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同時,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銀監會做出相應修訂,在保持原《辦法》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優化行政許可審查、批準的條件和標準。

      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將工作重點由準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后的動態化監管。如,取消中資商業銀行法人及分支機構的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行政許可,由中資商業銀行在設立有效期屆滿后,自行決定延期一次,以報告有關情況替代行政許可,依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與銀監會日常監管減少重復審批。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信息科技監管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晰了“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等行政許可標準要求。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對申請設立機構資本充足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完善新設機構監管要求。同時,進一步明晰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準范圍。制定具體的審批程序和條件,注重對申請人職業操守、工作經驗和從業記錄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崗位或重大風險管理崗位人員因專業知識、合規意識、職業操守存在瑕疵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問題。

      此次修訂還細化了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未獲許可前,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人員“代為履職”的相關規定,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更替過程中產生經營風險。

      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

      銀監會強調,此次修訂是要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責任導向,引導銀行業不斷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創新等重點、新興領域發展。

      新修訂的《辦法》通過實施差異化準入政策,引導銀行業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行業政策合理布局網點,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進一步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增加了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行業設置專營機構,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民營銀行成立框架得到落實

      據了解,自7月國務院發布“金融國十條”明確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后,各地積極申辦民營銀行。據統計,盡管離正式注冊成立還相差甚遠,但目前已有20多家民營銀行名稱得到國家工商總局的預核準。

      新《辦法》與原《辦法》進行對比后發現,監管層主要對法人機構設立條件、相關業務開辦的行政審批方面做出了調整。如在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訂后的《辦法》,其中對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發起人,列出了準入及不準入的諸多條款,在某種程度上,這意味著民營銀行的設立辦法基本框架落實。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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