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55號
為進一步加強船舶行業管理,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提升技術水平,促進轉型升級,引導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現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船舶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行業管理,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全面建立現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設計制造水平、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產能。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以下簡稱CB/T 3000標準定義的鋼質一般船舶生產企業。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七應具有生產場所用地長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生產用地面積應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
三、生產設施、設備和計量檢測要求
八應具備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岸線、船臺或船塢、舾裝碼頭、起重設施、涂裝設施、廠房和倉庫,并應具有良好的交通環境及供電、供水、供氣能力。
九應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船體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噴涂設備等主要生產設備, 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應具備滿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包括密性試驗用設備、傾斜試驗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測厚儀、理化實驗設備等檢測設備及各類計量器具。
四、建造技術能力要求
十一企業的造船生產應滿足現代總裝造船的要求,具備以中間產品組織生產為基本特征的總裝造船體系和作業流程。造船生產管理體制和生產組織形式應與作業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適應。
十二應按照精細化管理和準時化生產的要求建立工程計劃管理體系,能夠進行生產能力測算、生產資源與生產任務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業標準作業周期和作業指導書。
十三應設有專門的生產設計部門,具有現代造船生產設計能力,建立區域生產設計模式,船、機、電等專業能夠按區域配套出圖,為區域造船提供完整、準確、可靠的工藝信息、生產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應具有與總裝化建造技術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礎數據管理體系和分析系統,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普及率應達到80%以上,數字化設計工具普及率應達到85%以上,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應達到70%以上。
十五企業主要生產技術指標應達到:造船綜合能耗每萬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噸標準煤,鋼材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焊接自動化和半自動化率達到65%以上,涂敷系數不高于2.2,分段無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臺進塢無余量搭載率不低于80%,下水出塢前舾裝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標評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術水平評估方法》執行。
五、技術創新和產品要求
十六企業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
十七企業所建造的船舶產品應符合相關的標準、規范和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業所建造的船舶應按照要求通過船舶檢驗機構的審圖、相關建造工藝認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階段驗收,獲得船舶檢驗合格證書。
十九應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和保修包修制度,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維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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