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3-01





      為切實提升自然災害搶險救災應急保障能力,適應改革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近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應急規〔2023〕24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出臺背景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中央救災和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職責統一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承擔,物資劃轉后,相關部門職責界定、物資動用程序、管理費核算標準等都已發生變化,機構改革前制定的《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為確保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行,基于部門職責,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應急管理部、財政部聯合制定《辦法》,加快推進儲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健全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體系。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加強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管理工作實際,制定《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3條,分章對各方職責、儲備購置、儲備保管、物資調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作了規定。第一章“總則”對《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的定義及相關部門職責等予以明確。第二章“儲備購置”對儲備規模的確定與調整、年度購置計劃(緊急購置計劃)制定下達、組織實施以及采購物資的驗收入庫程序作出明確要求。第三章“儲備保管”對儲備管理中涉及的規章制度建設、儲備布局、統計報告、物資資產報送、儲備到期物資報廢處置、保管費補貼標準、損毀物資補充更新等作出規定。第四章“物資調用”重點對物資調用條件、工作程序進行明確,對國家啟動應急響應、未達到應急響應條件、其他需要動用物資的情形下物資動用審批和調運作出相應的要求。第五章“責任追究”就相關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設置了責任條款,完善責任落實,做到職責明確,失責必究。第六章“附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時效等。


      下一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會同應急管理部、財政部認真抓好《辦法》貫徹落實,不斷提升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


      轉自: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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