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鐵路局發布《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的條件與程序、證書管理、監督管理等作了詳細規定。
2021年11月,交通運輸部對《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下稱《辦法》)作出修改。《辦法》明確,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僅需按要求提供設備和人員明細表、產品目錄及所依據的標準目錄等,對通過內部核查或其他方式可以獲得的有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交。同時,《辦法》僅要求企業就新研發產品提供試用考核、技術評審(鑒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已有產品不需重復提交。國家鐵路局根據修改后的《辦法》,對《細則》進行了修改。
《細則》的施行,將進一步規范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行政許可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國家鐵路局公布的《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8〕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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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鐵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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