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關于《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我司組織起草了《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箱:rkjtsjtc@nhc.gov.cn。
二、傳真:(010)62030790。
三、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郵編10003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14日。
附件:《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
2023年2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托育點,是指利用住宅,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場所,且收托人數不應超過5人。
第三條 舉辦家庭托育點,應符合地方政府關于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注冊登記。登記名稱中應注明“托育”字樣,在業務范圍(或經營范圍)明確“家庭托育服務”。登記機關應及時將家庭托育點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
第四條 家庭托育點登記后,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或電子證照: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房屋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三)照護人員身份證、健康合格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嬰幼兒照護相關學歷證書或技能等級(培訓)證書;
(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自建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家庭托育點備案材料后,應進行現場勘驗,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備案回執。
第六條 家庭托育點變更備案事項的,應向原備案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終止提供托育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并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七條 家庭托育點應為嬰幼兒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第八條 家庭托育點舉辦者應身心健康,無精神病史,無犯罪記錄。
家庭托育點照護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
(二)受過嬰幼兒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訓;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
(四)無犯罪記錄。
家庭托育點舉辦者同時是照護人員的,應符合上述條件。
第九條 家庭托育點每一名照護人員最多看護3名嬰幼兒。
第十條 家庭托育點嬰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應小于9m2。
第十一條 家庭托育點應提供適宜嬰幼兒成長的環境,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溫度適宜、照明舒適。家庭托育點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設置在“三合一”場所和彩鋼板建筑內,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鐵柵欄、防盜窗等障礙物。
第十二條 家庭托育點的房屋結構、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用具等,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使用自建房開展家庭托育服務的,應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家庭托育點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保持收托嬰幼兒期間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十四條 家庭托育點應堅持嬰幼兒入托前健康檢查與定期健康觀察,發現在托嬰幼兒疑似傳染病時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進行診治。
第十五條 家庭托育點應與嬰幼兒監護人協商,簽訂書面協議,就托育服務中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處理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六條 促進家庭托育點的規范發展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機構、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街道(鄉鎮)應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報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監督,引導家庭托育點尊重相鄰業主權利,規范開展托育服務。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家庭托育點備案書2.家庭托育點備案承諾書3.家庭托育點備案回執
轉自: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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