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網站17日消息,為規范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審查,發改委特制定了《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
《規則》全文如下
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的審理、審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案件的審理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案件調查終結后,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的過程。
第四條案件的審查是指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在案件審理后,對案件調查報告、案件審理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情況等進行復核并作出決定的過程。 第五條參加案件審理、審查的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案件審理
第六條案件的審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召集會議進行審理;
二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法制或者案審的處科、室進行審核,并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進行審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采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審理的,會議成員包括:
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全部負責人;
二承辦案件的處科、室負責人;
三法制或者案審處科、室負責人。
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八條采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審理的,審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調查報告上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提請召開會議審理;
二會議前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證據及說明案件情況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參會人員;
三會議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主持;
四案件承辦人員陳述辦案過程、案件事實、定性依據、處理依據和建議以及當事人的意見,并出示相關證據;
五會議成員詢問案件有關問題;
六會議成員發表意見;
七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歸納并提出處理意見。
會議應當制作《案件討論記錄》,交由會議成員簽名。
第九條采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方式審理的,審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調查終結后,由承辦處科、室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證據及說明案件情況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審處科、室;
二法制或者案審處科、室對案件進行審核后,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提交審核報告;
三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根據審核報告進行審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案件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責令退還及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
第十一條案件審理的處理意見包括: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二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提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五不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提出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意見;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
七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要求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八適用依據錯誤、定性不準確的,要求案件承辦機構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九程序違法的,要求案件承辦機構予以改正;無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進行調查。
屬于前款第七、九項情形的,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后,應當再次進行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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