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網站15日消息,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委決定在保持銷售電價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適當調整電價水平。具體事項如下:
一、降低有關省區、市燃煤發電企業脫硫標桿上網電價。各地未執行標桿電價的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同步下調。
二、適當降低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標準。
三、在上述電價基礎上,對脫硝達標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對采用新技術進行除塵、煙塵排放濃度低于30mg/m3重點地區低于20mg/m3,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
四、適當疏導部分地區燃氣發電價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海南、河南、湖北、寧夏等省區、市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用于解決因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而增加的發電成本。具體調價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從緊制定,并報我委備案。
五、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0.8分錢提高至1.5分錢西藏、新疆除外.
通知還指出,電價調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執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嚴格貫徹執行上述調價措施。同時,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另行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不得自行降低對電力用戶尤其是高耗能企業的銷售電價。(郭曉萍)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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