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境外投資者可使用人民幣投資境內金融機構


    時間:2013-10-14





      為規范和便利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并購和參股金融機構等業務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關于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境外投資者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按有關法律規定投資境內金融機構,可使用人民幣投資,具體包括新設、增資、并購、參股、股權轉讓、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等。

      通知指出,境內結算銀行在為境外投資者辦理人民幣投資境內金融機構業務時,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為境外投資者、境內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除境外投資者將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外,其余業務均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專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境內業務時,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相應的管理辦法,需先審批后驗資的,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有關材料辦理驗資業務。需先驗資再審批的,可先憑向監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副本辦理驗資業務,待獲得批準或備案文件后再向結算銀行補充提供,如未獲批準,匯入境內的資金應原路退回。

      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時,境內結算銀行在審核外資金融機構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后可直接辦理。境外投資者將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時,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后,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手續。

      通知要求,境內結算銀行應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通知開立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等相關信息,以及通過上述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境內結算銀行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在境內投資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通知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境內結算銀行辦理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投資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境內結算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記者牛娟娟)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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