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5-18





      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方面,《通知》明確,一是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登記管理。設立探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勘查礦種,以及探礦權合并、分立變更勘查范圍,需編制勘查實施方案,勘查實施方案應符合地質勘查規程、規范和標準。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提交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說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采礦權的勘查區域,可憑相關證明文件,抵扣按相關規定需縮減的面積。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二是規范探礦權變更登記管理。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應當持有探礦權滿5年。申請變更探礦權主體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一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變更申請;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涉及重疊且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受讓人應當提交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者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屬同一主體的已設采礦權與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礦權,不得單獨轉讓;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產除外)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按照實際發現礦產的地質儲量/資源量,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對綜合勘查發現的礦產資源,具備轉采礦權條件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向具有登記權限的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人民法院將探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一是調整礦區范圍管理方式。探礦權轉采礦權,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探礦權人根據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井口裝置、輸油(氣)管線(外輸管線除外)、集輸站、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確定采礦權申請的礦區范圍,經編制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新立采礦登記。同一礦區范圍內涉及多個礦種的,應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確定申請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并對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二是完善采礦權新立、延續登記管理。設立采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或個人提供服務;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準予采礦權新立登記后應注銷原探礦權或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


      三是完善采礦權變更、注銷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轉讓變更的,受讓人應具備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并承繼該采礦權的權利、義務。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持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變更采礦權的批準文件。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等6種情形不予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變更開采主礦種的,應提交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采礦權申請辦理變更、延續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使用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確需分立的,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取得采礦權的礦山在有效期內因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被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并進行公告的,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函告原登記管理機關。采礦權人應自決定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丁全利)


      轉自: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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