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取消和調整不合理罰款,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并落實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部署,司法部會同相關部門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根據《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第十五條修改為:“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者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身份驗證,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
轉自: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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