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等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
“此舉有利于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對市場可視為利好消息,期待該政策進一步的細化和落實。”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上市公司治理來說,股權多元化也有助于股東之間利益制衡;而從充實社保基金這一戰略層面考慮,國有股本身就是要造福全民,通過將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有助于社保安全網的建設,其背后的意義和影響更顯長遠。
通知明確,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
具體來說,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對于國有保險公司投資擬上市企業股權,通知規定,經書面征詢監管部門意見,能夠明確區分保費資金投資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在被投資企業上市時,豁免其利用保費資金投資的轉持義務。監管部門意見同時抄送社保基金會。對于國有保險公司以資本經營為目的的投資,或其控股的金融企業發行上市,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對于前述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資資金來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須按通知有關規程辦理國有股轉持事項。(徐科)
來源:證券日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