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金所明確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范圍


    作者:董錚錚    時間:2013-09-05





      近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發布《關于5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5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范圍。

      根據通知,國債期貨合約上市后新發行的符合可交割國債條件的國債,交易所在該國債上市交易日含之前公布將其納入可交割國債范圍。合約交割月新發行且上市交易日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的5年期國債,納入合約可交割國債范圍。


      與此同時,根據財政部和托管機構關于國債轉托管的相關規定,為保證國債期貨交割的順利進行,因付息導致合約交割期間暫停轉托管的國債不納入該合約可交割國債范圍。

      此外,中金所還發布了《關于5年期國債期貨轉換因子和應計利息計算公式的通知》和《關于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的通知》,公布了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的轉換因子和應計利息計算公式,以及各合約可交割國債范圍及其轉換因子。

      “可交割債券和名義標準券之間的價格通過一個轉換比例進行換算,這個比例就是通常所說的轉換因子。”上海中期國債期貨分析師劉文博表示,所有符合交割標準的可交割國債都可以通過轉換因子折算成名義標準債券進行交割。國際期貨市場中,一般都由期貨交易所定時公布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的轉換因子,投資者只需查詢交易所公告即能得到每一個可交割國債的轉換因子。

      專家表示,實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貨合約的賣方沒有在合約到期前平倉,理論上需要用“名義標準券”去履約。但現實中“名義標準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會規定,現實中存在的、滿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籃子國債均可進行交割。名義標準券設計的最大功能在于可以擴大可交割國債的范圍,增強價格的抗操縱性,減小交割時的逼倉風險。(董錚錚)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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