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業務規則全部完成


    時間:2013-09-02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30日晚間對外發布“《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標志著即將上市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業務規則已全部完成。

      據介紹,今年7月8日至14日,中金所就“《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通過上網、召開座談會和走訪機構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市場參與者有關合約交割等若干問題提出的建議,中金所對相關規則做了四方面的完善:


      一是設定了更為穩妥的保證金標準。提高了國債期貨臨近交割時的保證金水平,降低交割月合約持倉量,防范結算風險。

      二是從嚴設置交割月份持倉限額。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持倉限額由征求意見稿中的1200手、600手、300手,改為現時的1000手、500手、100手。降低了交割風險。

      三是設置最低交割標準。為減小交割違約風險,增加最小交割數量為10手的規定。客戶申請交割的,在同一會員處的有效申報交割數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同一客戶號收市后的凈持倉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符合交割要求的凈持倉進入交割。

      四是完善國債交割中的差額補償制度。為了防范交割違約,將差額補償作為了結未平倉合約的一種方式。規定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采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此外,充分考慮國債現貨市場的流動性狀況,在期現價差補償的基礎上,給守約方一定的流動性補償。差額補償金為期現價差加上合約價值1%的流動性補償。

      為適應國債期貨等新產品創新,中金所還對業務規則體系進行了調整。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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