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擬修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郭金超    時間:2013-08-27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26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明確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的責任。據此,今后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或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4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初審稿對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將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除食品藥品外,對其他商品或者服務虛假廣告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也應當規定連帶責任;還有建議增加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建議規定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法律責任。

      草案初審稿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的基礎上,規定了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后悔權”。依照這一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商品后,要求退貨的,無需說明理由。

      蘇澤林說,一些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草案的規定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增強消費者信心具有積極意義,但也要考慮網絡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濫用這種權利,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鑒此,草案二審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二是規定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于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

     

      另外,二審稿進一步加大對有欺詐行為經營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將原來規定的兩倍懲罰性賠償分別修改為“三倍”。(郭金超)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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