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算法》未完善 地方財政難公開


    時間:2013-08-27





      據財政部消息,財政部要求各省應于2015年之前在省內所有縣級以上政府開展包括財政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預決算、市縣級匯總“三公”經費預決算等方面在內的公開工作。

      這應該算是一個好消息,可是來得有些遲,而且配套措施也仍然跟不上,恐怕一時難有實效。

      財政預決算信息公開,雖然中央已經開始做了,但在地方上仍然還是被期待中的事情。人們或許不知,在晚清和民國時期,這都是已經解決了的問題。清末新政時,宣統三年建立了預算制度,并且將預算公之于眾。而在試辦預算的時候,也特別規定地方預算也是不但要辦,而且也要公開的。100年前他們對于預算公開的認識,在今天看來也是非常到位、非常精準的!

      關于地方政府的預算公開,民國時期也是有法律明確予以規定的。1931年的《預算章程》47條:“立法院于6月15日以前,將各該省市總預算書呈請國民政府公布”。1932年的《預算法》93條:各該縣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預算,“于6月10日前公布施行”。1937年國民政府修正《預算法》,對于地方預算的公布,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這里所說的公布,具體是怎么操作的呢?晚清政府的做法是“榜示公眾”,在清末民初的縣自治改革中,浙江的余姚、鄞縣等縣財政預決算都“榜示公眾”或“布告之”。而1935年民國政府各縣市辦理預算的具體辦法,規定:“縣市地方預算核定后由縣市政府印刷多份公布城鄉,并在當地發行或銷售之報紙披露全文,俾人民一體周知。”可見,報紙不發達的清末民初主要是要求在公眾地方“榜示公眾”,而民國時期媒體發達,已經增加了在報紙上“披露全文”的方法。

      從清末到民國一直實行的將地方財政預算決算“榜示公眾”或“報紙披露全文”的做法,為什么在后來蕩然不存呢?原來,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國家財政計劃,國家概算、預算、決算及各種財務均屬于國家機密事項,不得泄露。探索實行近半個世紀的預算決算公開制度,到此畫上了句號。預算決算作為國家秘密,藏在深閨人不知,居然又是半個多世紀!

      今天,人們已經痛切感到,陽光財政,民主財政,是約束政府濫權,防止政府無度揮霍,提高財政運行公正和效率最有效的制度。而如今近乎失控的瘋狂的“三公”經費支出,也完全是財政不透明,監督不到位所導致。那么,回到原點,從預算決算公開做起,應該是必然的選擇。相對于晚清民國,今天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發達為各種形式的財政公開提供了無窮無盡的可能性和方便條件。

      當然,今天地方政府預算決算的公開透明,還存在幾乎無法克服的難點。問題主要在于,第一,半個多世紀以前的預算決算公開,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今天的公開,還僅僅是財政部的一種要求,現行《預算法》對于預算和決算的公開,并無片言只字的要求。法律空白,必然使預算決算的公開大打折扣。

      第二,預算決算公開,必須是地方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預算決算。如果像現在這樣,僅僅一部分收入與支出列入預算決算,大部分的收入支出并不列于預算決算,完全脫離預算決算的監督控制,那么,公布一部分預算內的財政信息,其實沒有什么實際意義。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法律明確規定地方預算中不列赤字,但是地方政府卻在預算外肆無忌憚地借債,且不向社會公布,脫離上級政府、同級人大和轄區納稅人的監督。

      地方政府預算決算公開當然是好事。但是,需要配套制度。所謂配套制度,是將來修改《預算法》時必須將預算決算公開的要求明確寫進去;二是地方政府所有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決算,絕不留任何后門和口子,這一點也必須寫入將來修訂的《預算法》。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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