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23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必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沈丹陽說,2005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布《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提出國際通行的汽車品牌授權經營模式。總體來看,這個辦法的實施對加快汽車品牌建設,提高汽車營銷和服務水平,適應中國汽車分銷領域對外開放,擴大汽車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
沈丹陽指出,有媒體報道,近年來一些汽車供應商與品牌經銷商之間關系不和諧,強制規定經銷商經營模式,收取建店保證金,強行壓庫、搭售等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隨著汽車大量進入家庭,汽車產品的投訴增多了。因此,有必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他說,目前,我們正在積極研究修訂辦法。首先是要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優先位置,細化有關條款,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證金、壓庫搭售等方面對供應商進行必要的限制,推動建立穩定的供應商、經銷商關系,引導構建節約型汽車流通網絡,促進汽車品牌銷售健康發展。
對于汽車供應商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沈丹陽表示要看具體情形。他說,雖然《反壟斷法》并不禁止經營者自然形成或通過正當競爭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反壟斷法》嚴格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同時,《反壟斷法》禁止供應商與經銷商達成協議,以固定產品的零售價格或限定最低零售價格。因此,如果汽車供應商存在以上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雷敏 周明陽)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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