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記者了解到,相較于現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辦法》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包括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促進信托公司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
重視行為管理
《辦法》指出,監管評級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的管理狀況和整體風險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工作。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信托公司年度監管評級結果及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對不同級別和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在市場準入、經營范圍、監管標準、監管強度、監管資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監管措施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辦法》顯示,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80分(含)—90分為2級;70分(含)—80分為3級;60分(含)—70分為4級;40分(含)—60分為5級;40分以下為6級。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為良好。
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包括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五個模塊。各模塊內設置若干評級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標組成。
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模塊權重設置為:評級滿分為100分,各評級模塊的分值權重如下:公司治理(20%),資本要求(20%),風險管理(20%),行為管理(30%),業務轉型(10%)。
部分違規行為將被下調初評結果
本次《辦法》還對監管部門可調增或下調信托公司初評得分作出規定。
信托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調增其初評得分:
情形:
持續正常經營的公司,公司注冊資本增加10%(含)以上;
協助監管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
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辦法》指出,信托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情形的,初評結果將被下調。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評結果下調一個級別:多次或大量開展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多次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信托產品;向信托產品投資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諾函;新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違反資管新規要求對信托產品進行剛性兌付;違規從事未經批準的業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評結果下調兩個級別:故意向監管機構隱瞞重大事項或問題,造成嚴重后果;多次或大量開展違規關聯交易,導致公司資產被占用,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不良社會影響。對自查發現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調一個級別。
(三)出現下列重大負面因素之一,導致公司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監管評級結果不得高于5級: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嚴重缺陷,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等。
(四)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管評級級別的情形,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下調幅度。
在系統性影響評估方面,《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類信托資產規模,資產管理類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人數、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及相關信托資產規模,同業負債余額等。
各評估要素及權重分配如下:資產管理類信托資產規模(25%)、資產服務類信托資產規模(10%)、公益慈善類信托資產規模(5%)、資產管理類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人數(25%)、資產管理類信托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15%)及金融機構認購的信托資產規模(15%)、同業負債余額(5%)。
金融監管總局可根據行業風險特征和業務復雜程度,每年適當調整評估要素和各要素具體權重。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相關人員表示,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三大方面得到完善
此外,記者了解到,相較于現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辦法》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相關人員表示,一是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將評級框架優化為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塊,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置,突出重點模塊及重點指標,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
二是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強調賣者盡責,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于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托公司綜合評估其受托履職行為,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
三是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督促引導信托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鼓勵信托公司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規范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轉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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