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下稱《辦法》),旨在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滿足社會公眾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期待。《辦法》將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國地理標志法律制度包括商標保護和專門保護兩種模式。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加快構建有機銜接、相融互補的地理標志制度,加快推進地理標志統一立法的同時,以'急用先行'為原則,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張鵬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近日舉行的2023年知識產權工作新聞發布會上介紹。
《辦法》共七章36條,主要從地理標志產品的認定、管理和保護3個方面對由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制定實施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下稱《規定》)進行了制度完善,以更好發揮地理標志推動區域特色經濟發展、服務外交外貿、促進貿易投資、傳承傳統文化、助力鄉村振興的制度性作用,守護“一地之寶”的原汁原味。
推進高質量認定
統一受理和審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依法認定地理標志產品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嚴格地理標志產品審查認定程序、高質量推進地理標志產品審查認定工作對于強化地理標志全鏈條保護具有深遠意義。
在地理標志產品審查標準和認定程序方面,《辦法》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定義、基本特征及不給予認定的6種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將異議程序置于技術審查之后,優化審查程序;增設變更和撤銷程序,對保護要求的非主要內容變更和主要內容變更規定不同的審查程序和要求,明確撤銷理由、證據材料要求、審查和救濟途徑,以實現地理標志產品審查標準清晰明確,認定程序設置公平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與《規定》相比,《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地理標志產品應具備的“四性”特征,即真實性、地域性、特異性和關聯性。“對'四性'特征的明確定義為地理標志產品審查提供了科學基礎和統一標準,既有助于地理標志申請人和權利人清晰地了解審查標準,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關規定,又有助于審查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評估,使審查更加客觀、科學、合理,還有助于確保審查工作的一致性,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知名度,從而增加其在國際上的認可度。”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昕哲表示。
深化高標準管理
《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對夯實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基礎,提升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水平作出重點部署。針對《規定》涉及地理標志產品和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內容較少、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等情況,《辦法》聚焦高標準管理連出實招,進一步明晰申請人管理職責、生產者按標準生產的義務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日常監管職責。
“《辦法》明確了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各個環節涉及的相關主體的職責和義務,形成了對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的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規定,有利于推動相關主體在實踐中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全面落實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充分發揮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推動作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介紹,具體而言,《辦法》要求申請人在地理標志產品獲得保護后,應當采取措施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產品特色質量等進行管理;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應當向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相應標準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劃并實施標準體系、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等保護體系建設;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管等。
加強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監督管理是深化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推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規范使用,《辦法》從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管理等角度入手,為相關主體提供了具體指引,比如,在研討會、展覽、展會等公益性活動中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等。
加強高水平保護
鮮嫩紅潤的平遙牛肉、清香撲鼻的鳳凰單叢(樅)茶、香氣馥郁悠遠的伊犁薰衣草精油……多彩地理標志“扮靚”了華夏大地:截至2023年底,我國累計批準地理標志產品2508個,地理標志產品年產值超過8000億元。然而,受利益驅使,“搭便車”“假冒貨”等地理標志侵權現象屢見不鮮,擾亂了市場秩序。社會各界對于加大地理標志保護力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辦法》明確了9種違法行為,包括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在產品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等。這些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這些違法行為使得消費者難以辨別產品的真實來源和質量,還會損害地理標志產品的商譽,造成消費者信任度降低,甚至影響區域特色產業的發展壯大。”宋昕哲認為,《辦法》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和冒用或者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使得侵權責任變得更為清晰、具體,從而達到威懾侵權行為的目的,保護地理標志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杜穎同樣認為,《辦法》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的可能情形均進行了規范,這既是在具體案件中處理違法行為的依據,也是對經營主體行為的指引,有利于嚴厲打擊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高水平保護。
風正勁,帆已揚。接下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持續推動《辦法》的貫徹落實,同時積極開展地理標志專門立法調研論證,遵循商標保護和專門保護兩種模式并行運作、相融互補、有機銜接的總體思路,進一步完善地理標志法律制度,加強地理標志保護與運用,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記者 薛佩雯)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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