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債期貨推出,近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下稱《券商指引》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下稱《基金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券商指引》在原有《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的基礎上制定,維持了原有《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總體框架。針對國債期貨在交割方式、價格波動、現期貨聯動等方面的特點,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
取消專項資管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條款
《券商指引》首先明確了券商參與國債期貨風控指標計算標準,規定證券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現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為保證國債期貨上市平穩起步、安全運行,初期擬從嚴要求。對已被國債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國債期貨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國債期貨按投資規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同時,將國債期貨投資規模納入“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進行規模控制。投資規模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的5%計算,今后視行業開展情況,再適時進行調整。
《券商指引》還調整并明確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
一是在新《基金法》實施的基礎上,取消有關“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條款;二是取消專項資管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限制條款,不再對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三是優化定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要求,要求券商在資管合同中與客戶約定有關保證金流動性應急機制,明確應急觸發條件、保證金補充機制、損失責任承擔等。
另外,《券商指引》還針對國債期貨特點,強化了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要求。如全面了解國債現貨市場交易機制、價格連續性、市場透明度、產品流動性等特點對國債期貨投資策略的影響;熟悉國債期貨交割規則,對實物交割的品種,充分評估交割風險,做好應急預案等。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主
《基金指引》共14條,對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投資策略、參與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主要內容包括六方面:一是在投資策略上以套期保值為主,嚴格限制投機;二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基金產品實行分類監管原則;三是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風險、循序漸進的思路,嚴格限制投資比例;四是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決策制度;五是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銀行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問題;六是強化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基金指引》,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基金除外,可以按規定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貨幣市場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基金不得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要符合一系列比例要求,包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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